调离岗位降低待遇,警惕企业逼迫式辞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
    某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将非常巨大,该公司便动起了歪心思,将这些员工全部下放到外地市场,由于要自负盈亏,工作上又不加安排,加之工资待遇要低得多,一些员工考虑到如此下去,恐怕连坐火车的钱都赚不回来,只好申请辞职,企业自然高兴不已,爽快答应并为其迅速办理了离岗手续。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第258《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处于受管辖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注意到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于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法应有个清醒的认识,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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