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来源:作者:日期:07-02-13    网友帝西来信咨询:       我在一家国营公司上班,我已经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领导迟迟不派人交接工作,我非常着急,原来的合同上只提到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并没有其他条款。       如果原来的公司还要求我去上班,不给我交接工作,或不给我开退工单,那我该怎么办?       劳动法苑魏浩征答复:       您好!这个问题在我国的不同地区是有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海市为例,“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区。这类误区,在很多人身上,包括员工,也包括hr经理,屡见不鲜。其实,员工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以下列案例为例:       王先生为上海某公司研发部主管,与公司签定期限为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有些客户资料一直没有交还给公司。公司要求王先生办理工作交接,并拒绝在王先生将这些客户资料交还公司之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7月,王先生即自行离职,不来公司上班。8月,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公司败诉,完全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员工辞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无须单位批准或同意。换句话说,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辞职,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予以剥夺。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同样的,办理退工手续,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迟延退工的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这种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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