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哪能说除名就除名

数控机床操作工张某作业时出了差错,导致产生120件废品,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企业除名。张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被拒绝。张某打起了维权官司。日前,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被告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终审判决某公司败诉。

操作工出差错被除名

山东人张某与我市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2年2月末。经过培训,张某当上了数控机床操作工人,计件工资制,平均月工资4700余元。

2008年12月8日,张某在操作数控机床时,粗心大意将刀具装错,导致产生120件废品,直接经济损失达26000余元。企业领导对此挺生气,经过研究,依据单位制定的《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将张某除名的决定。张某被除名后,公司没有向他支付当月工资,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工资及有关补偿金等未果,张某委托了辽宁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辽东打起了劳动维权官司。

操作工状告公司要求维权

甘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委托律师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除名的行为不合法,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当月工资4641元;支付加班费40598元;支付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59034元;支付带薪休假工资加赔偿金3337元;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并支付未出具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的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最低工资3500元。

法庭认为除名不合法,原告胜诉

法院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公司对原告除名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定,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即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企业规章才能作为除名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制定的《质量事故管理办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度,也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因此不能作为对原告除名的依据,被告对原告除名没有依据,属于不合法。

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被告应支付原告最后一个月工资,原告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转移社保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原告是计件工资、倒班工作,每周休息两天,因此对支付加班费的要求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最低工资的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予支持。经法庭计算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一个月工资、4天年休假工资合计34714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某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的理由是一审判决计算有误;某公司要求二审判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承担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义务等。市中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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