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赔偿再告原单位

进厂一年却未签劳动合同,没想到却因工伤致七级伤残。因急钱用,先与厂方签约拿了赔偿,并签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诉厂方。身体康复后,工人阿文觉得不爽,“厂方赔的太少”。对此,厂方认为工人“拿了钱还要钱系无理行为”。于是,工人一纸将厂方告上法庭,两次对簿公堂均打胜仗。

进厂上班未签劳动合同

据阿文称,2006年7月,他进入东莞市寮步镇某木器制品厂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为阿文办理工伤保险。

不幸的是,2007年5月阿文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打伤左下肋部。经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确认伤残级别为七级。

2007年12月10日,阿文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厂方一次性支付给自己185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诉厂方”。

之后,厂方向阿文支付了相关费用,但阿文心里一点都不自在,“当时是急于用钱用来治病,但现在觉得自己很亏,厂里面赔的不够合理”,于是,身体康复后,他就向劳动局起诉厂方。

昨日,据厂方相关负责人介绍,阿文所受工伤事故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一次性补助阿文18500元,阿文放弃对工厂的一切权利,“拿了钱还要钱系无理要求”。

两次对簿公堂厂方均告败

律师认为,阿文跟厂方签订合约时,其实并非是自愿的,“该合约没有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规对工伤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该合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系属无效。

寮步仲裁庭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本案,此案经过仲裁庭审理,裁决支持了申诉人阿文的仲裁请求。

厂方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厂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5328元给阿文,驳回厂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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