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质疑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该和谁签

五一国际劳动节马上就要到了,按常理说,三天的小长假也该好好休息休息了,可是今天我们节目中的朋友却无法休息,不是因为五一放假他们要加班,而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单位要求他们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合同,而且这个劳务派遣公司他们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虽然说工作没有变化,但是让他们与一个从来都没有听说过的派遣公司签合同,这的确是一件很烦心的事情,而且还不只这些,据他们说啊,与他们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两年都要换一个,多的时候每一年都要换两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转签三家

今年年初,张光明第三次面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他说这次要和他们签约的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是第三家了,这种频繁更换派遣公司让他有点摸不着头脑。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就说我们作为打工来说,就说不管哪家公司,你选一家合适的,就说不论我干几年,三年或五年也好,也没必要老是来回的转。”

张光明1996年从山东被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招聘为保安,到今年已经是第12年了。几年来,石科院在保安员的用工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2003年6月1号以前,保安员直接与石科院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保安员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对于张光明来说实在有点陌生。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原来跟社科院签,签了到03年6月1号,又跟那个欣思达,他那个欣思达我们也不太清楚。但那公司我们也一直没见过这个人,也没见过这个公司,现在具体在哪个地方我们也不太清楚。”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保安员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换了几轮婆家之后,今年1月28日,石科院要求张光明以及他的同事们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10日。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他非让我们就说自愿,但是自愿之后,我们也感觉这个情况并不是我们自愿就说跟你辞退合同,当然我们在这个自愿上,也把这两个字划掉,划掉他把这个合同又收回去,收回去一看,不写自愿之后,意思就不给盖章,你辞退不了,又把合同又发给我们手里,又让我们写自愿。”

张光明手里还保留着当时石科院的相关人员给他们写的字条,要求他们按照字条上面写。解除了与振远护卫中心劳动合同后,1月30日,石科院再次要求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婆家”为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从今年1月1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张光明说,以前是单位让怎么签就怎么签,但这次他感觉有问题。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你看这个假如真要出了争议,他肯定往我们身上推,当然你们写的自愿,但是这个问题之后,始终并不是说我们想这样做,就通过最后这一次签合同,再加上生活补偿这部分钱,主要这两个事,我们就意识到。”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找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徐玉领咨询,经过咨询,他认为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应该给他12年工作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律师说,这个问题也是应该给,从道理上来说,就说这个合同,就说变更这个合同没到期,也是院里的意思叫我们写自愿。”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徐玉领:“他现在又找了一个新的单位给他签的劳动合同,那你要是说你要确认现在这个新的单位是他的用人单位的话,那他的工作期限才刚刚开始。”

张光明给记者看了他们单位发的一张工资表。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保安张光明:“我们的工资标准都是石科院给我们发,是石科院这么多年来用派遣单位,它也不知道规避什么东西,工资都从我们院里发。”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徐玉领:“找的这个所谓劳务公司,对他们根本也没有尽到什么管理,全部都是你石社科院在管理,也就是石科院完全在掌控着这些工人的去留,他的工资,完全是石科院说了算。”

张光明也曾经和院里人事处的人进行过沟通,但是沟通结果只是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而更让张光明担心的是,与他们签约的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和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甚至都不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找工作单位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张光明和其他41名保安找到徐玉领律师,希望徐律师代表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顺序上可以看出,这种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畸形劳动关系。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所谓畸形劳务派遣,就是这个劳动者本来已经在我这劳动很长时间了,工作很长时间了,但是我不跟他签劳动合同,我用你但是要求你跟另外的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根据这个派遣合同,说你不让我在这工作了,我只能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把上一家派遣单位算上,上一家可能是四年,那我只能得到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认定这个人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12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与这个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只从表面的派遣合同来看,这个劳动者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佟律师告诉我们张光明这件事情和前几年发生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劳务用工事件差不多,他把这个劳务纠纷叫做“新版肯得基”的事件,当时事件中的主角徐延格的遭遇也与张光明非常相似。

徐延格,1995年2月到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配销中心工作。2004年5月31日,徐延格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 2005年10月,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了徐延格。被辞退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认定徐延格虽然在肯德基工作,但是没有与肯德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最后北京肯德基公司与徐延格达成和解。公司承认他的11年工龄,徐延格拿到了他应有的补偿金。而这一事件在2006年成为劳资关系中的轰动事件。

从刚才张光明身上发生的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牵扯到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三方,这种三角关系滋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争议,用人单位希望节约用人成本,于是就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断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于是劳动者的劳动年限的界定问题出现了,一旦出现了劳务纠纷,劳动者往往得不到他们希望得到的经济补偿。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一句很流行的语言出现了,就是“你被派遣了吗?”。这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在全国上下引起了不小轰动,一些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纷纷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派遣公司的介入使一些人身份从一个“合同工”变成了一个“派遣工”,这一身份的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不是一件小事。

二、向左走 向右走?

朱洋是中国银行凉山分行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但是在2007年11月7日,银行召开了一次全行中层管理人员会议,所有中层都参加了,但是惟独没有通知他,这让他感觉非常奇怪。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就觉得潜意识里边感觉,就是我和他们的区别在于,就当时那个合同上面的问题,就是名称上的问题。”

区别就在于自己代办员的身份。朱洋1995年考入中国银行凉山分行,从事代办员工作,也就是柜台员工,由于工作表现突出,担任综合管理部副主任。而这次没有通知他参加的会议却关系到他自身以及银行60多名代办员的共同命运。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告诉我们,要求我们签订自愿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协议,然后跟一个派遣公司签合同。”

朱洋告诉记者当他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脑子里一片空白。朱洋说自从他进入这家银行以来,从来没有为签合同的事情担心过,因为都是一年一签固定期限合同,最近签的一次是从2007年4月1号到2008年9月30号。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觉得让人很难接受,当时那个会议室也是,所有下面的人听了以后,我也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反正很安静,大家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觉得不应该降临在自己头上。”

会议的结果就是银行方面提出三种办法让员工选择,第一种选择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不进行赔偿。第二个选择就是与银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不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补偿。第三种就是既不愿意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合同,同时又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将会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给予赔偿。朱洋当时并没有签字,他找到相关领导,希望领导是不是能照顾他们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他说不可能为了某些个别的那些员工,来改变这个决定,就这个实施办法,就说必须要做。就是说希望你能够理解,作为一个企业来说,做这些的话,反正我觉得,就是要让你知道一点,就是说大势不可违。”

无奈之下,最终朱洋选择了第三种办法,希望得到赔偿。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不签的那个主要原因我觉得,我签合同的主体都已经改变了,而且有那些华为事件在心目当中有一定的印象,我觉得如果说是中国银行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保不保留我原有的工作,我觉得都应该有赔偿的。”

但是在赔偿的具体数额上与银行产生了分歧,朱洋认为应该参照单位正式员工买断的标准,而现在单位给他们的标准与正式员工买断的钱少了一半。正式员工买断补偿是按照一年工龄6000多元的标准,而他是中层管理人员,单位给他的补偿是按照一年3000多块钱的标准,他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就在他选择第三种办法之后,中行要求他把原来岗位移交,安排他到营业网点去做大堂服务工作。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因为这个岗位是中国银行从来没有的,我们去问行长,行长告诉我们,这个是一个正常的工作安排。然后承认我们原有合同,仍然生效。”

朱洋认为银行的做法是恶意的换岗,于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了仲裁。而中行一些已经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也通过网络表示了他们的担心。

银行劳务派遣员工:“我知道我们当时签的是一家在太原的安业劳务派遣公司,这个安业让大家签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知道安叶是个什么玩意,不要说什么公司了,真的不知道什么玩意,但是,现在想一想,签了确实就是老百姓俗话说得好,就是,怎么呢,不是解除,人家不要你就行了,给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咱们想一下,咱们退回去还能干什么呀。”

走到这一步,无论是朱洋还是银行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在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朱洋告诉记者他们聘请了北京的梁智律师为他们解决劳动纠纷。梁智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当我们的记者见到梁智时,他正在网上为一些劳动者解答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劳动纠纷问题。

三、网上辅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今天跟大家谈的一个话题就是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把你们想要问的问题先提出来,我们先互动,然后我来解答。”

银行员工:“梁老师好,我想问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就是中行不管在四川还是山西,一次解除这么多的劳动合同,其中有很多人都是连续在中国银行工作满10年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他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是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来说,我们认为他都是违法的,你能给大家说说,他们这个违法都是哪些违法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那么违法之处违反的是什么法,违反之处在哪里,就是违反了劳动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是要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要么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呢不能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让劳动者,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银行员工:“我想知道的就是当时银行跟我们说的就是,你们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才可以上班,而且就是说在这个签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他是不给你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如果你不签劳务派遣合同,他才会给你赔偿金和补偿金,据我知道的呢,只要是行里边跟我们签这个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一个文件,他就应该给我们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是这样的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在实质上说是中国银行和我们大家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管走没走,都应当给我们这些员工经济上的补偿,00:19因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进行。而他们是违法的,那么这个时候就牵扯到,一个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按照劳动部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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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刚才我们看到了张光明和朱洋的遭遇,他们对劳务派遣由不了解到抵触,那么劳务派遣有哪些环节?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呢?现在我们来看看这张图表。这是一张劳务派遣的流程图,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常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那么求职者对劳务派遣的是否了解呢?有多少人愿意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签定合同呢?最近我们的记者在北京举办的一个招聘会上进行了现场随机调查,一起来看一看。

应聘者1:“我还是喜欢和企业去直接签合同这种方式。”

应聘者2:“我选择的话,就是直接签,直接跟雇佣方直接签合同。”

应聘者3:“应该是跟企业签合同吧。”

在记者发放的50份调查问卷中,九成的应聘者首选与企业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而只有一成的被调查者认可与劳务派遣签定劳务合同。而对于这些即将就业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对于劳务派遣的了解程度又有多少呢?

记者:“你了解劳务用工的派遣方式吗?”

应聘者4:“不太了解。”

应聘者5:“这个不知道。”

在被调查者中,而有七成的应聘者表示对“劳务派遣”就业方式不了解,有三成的应聘者表示听说过。

虽然说我们只是在北京的一个招聘会进行了随机调查,覆盖面不够大,但是从调查的数据分析也可以得出这样两点认识,一个是九成的应聘者首选与企业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说明他们并不认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另外一个观点是七成的应聘者表示对“劳务派遣”就业方式不了解,说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

四、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传统的雇佣方式是雇佣、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三方关系。近十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广泛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并立法进行规范。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他曾经在日本从事教学并进行劳动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国际上关于劳务派遣的话,它其实从70年代在许多国家就开始实行这样一种方式,但是将近30多年来,劳务派遣它仍然是一种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它不可能大量用。而且在用工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上,都有着严格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曾在美国研究劳务派遣制度,他告诉记者,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劳务派遣应该说在一个比较理性、比较诚信的环境,它对于三方各方都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雇员来讲,劳务派遣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它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那么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讲,它通过提供一种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创造价值、获取利润。”

随着改革开放,一些外企公司进入中国,他们开始使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问题。而后这种用工形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特别是2000年以来的话,在中国有了一个大幅度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任何规制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没有一个就是中央级的一个部门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过一些具体的规定,都是各地方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所以的话,在操作起来许多的不规范的这种东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就是说出现了一些你叫变异也好,畸形也好,就是什么呢,就是出现一些,有些企业,就是把这个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追逐低劳动力成本的一种用工形式。再有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损,很多情况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或者说资金不够,它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劳务派遣公司,他一直是按照《公司法》来设立的,有的劳务派遣可能连公司都不是。”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整整十一条条款用以规范劳务派遣。但是劳务派遣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南方周末》发表了“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新劳动法”的文章,文章说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记者在南京采访时发现从去年年底开始派遣公司的业务明显增加。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 12月份,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我们基本上是礼拜六,礼拜天休不成,都要加班,晚上也要加班,因为工作量比较细,还比较具体,这还不能出差错。”

记者看到,几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忙着处理劳务派遣合同。任德福告诉记者,为了尽快录入新签订的派遣合同,工作人员在电脑前上午都不能挪窝,现在他们也急需招聘劳务派遣员工了。他说,今年由于实施《劳动合同法》,许多企业找上门来将他们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有些企业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所以像合同法出来以前,实施以前,想把一部分员工,或者是临时性的,或者辅助性的一些工种,想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去做,它想把这个包袱卸掉。”

专注劳务派遣业务的易才集团,仅在去年11月接到的订单就超过了往年同期 2 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个月,订单超过了去年同期的三倍。而一些国内外的风险投资也对劳务派遣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据记者了解,易才集团在去年年底获得1200 万美元的第二轮投资。汇思集团融到约 1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易才集团人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把劳务派遣行业出现的这种现象归结为 “非正常繁荣”。

易才集团人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这个劳务派遣的这个繁荣,我认为现在的一种异常繁荣是短期的,长久能不能像现在的这样呈现一种爆炸式的增长值得探讨。毕竟是因为现在的派遣产生这么大的需求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恐慌,企业的一种误读,产生的恐慌,从而产生的一种非直接用工的需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刘继臣部长告诉记者,最近他们调查发现,在全国范围,劳务派遣员工数量不降反升。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这一次我们和有关方面联合组成了调查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有的地方劳务派遣工这个使用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还增加了。有的用人单位刻意地把过去的劳动合同工逆向派遣,转成劳务派遣工。这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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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五、击鼓传花,花落谁家?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发布之后,一些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就《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做起了文章,他们采用的做法是,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分拆为两家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在员工不变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与签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就是“派遣人员”在甲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互换,这样一来就解决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人们也在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击鼓传花,花落谁家?”(主持人字幕)我们来看一张图片(图片)这是我们经常玩的一个游戏,有人把派遣员工形容为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之间传递的花,没有劳动纠纷,派遣员工是一朵花,一旦发生纠纷,派遣员工就成了烫手的山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惟恐躲之不及。那么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谁能逃避法律责任?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德福告诉记者,现在南京十多所高校中每家都有1000多名后勤服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有的高校还采用竞标形式,让劳务派遣公司投标。 劳务派遣市场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德福:“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一般说是两年签一次合同,这方面稍微好一点,只要我签了两年合同以后,这两年之内,如果大学里边,我的用工单位,他退回给我了,我还要再次派他的工作,我不安排他工作的话,我要给他发最低工资,所以方面我们也是有点压力的,但我们压力与无固定期限比的话,稍微好一些,稍微好一些,所以这样也是给我们一种机遇。”

任德福说:虽然今年南京劳务派遣市场好,对他们来讲是一个好的机遇,但同时他也担心,这些用工企业主要是希望转签劳务派遣员工,规避《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约束,企业宁愿通过劳务派遣,哪怕向劳务派遣公司多交管理费,也不愿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务派遣公司对于4年之后,应如何签署劳动合同?到底该怎么办,如今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了。而做为用工企业负责人的江宝全认为劳务派遣并不能完全规避用工企业的劳务纠纷和经济赔偿,现在一些企业盲目将企业职工转签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其是把“双刃剑”,用工企业很难一走了之,劳务派遣就如同击鼓传花一样,这朵花最终还是要落在用工企业自己身上。

南京金箔集团董事长江宝全:“劳动派遣并不意味着他就不要按法律,只不过把法律有关的麻烦的事情,转到另外一个派遣公司来,但是他同样派遣公司,他同样要遵照国家《劳动法》的,他并不是讲《劳动法》不要,他不执行的,对吧,因此他有很多的麻烦,他后面很多的麻烦的费用到时候他就逐步的,你一摊牌了他逐步的他把他的收费标准,不断地在提高,那你就等于你的命运又掌握在派遣公司的身上,所以你派遣公司又会带来新的矛盾不是吗?”

据了解,南京现有劳务派遣公司170多家, 2007年年底派遣员工达到7300人,而2008年第一季度,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市的派遣员工猛增到15万人,派遣员工的从业比例达到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劳务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他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他的影响,那么实际上对用工单位也有影响,就是被派遣到那去的,用工单位来说,虽然他不跟被派遣的这些劳动者定劳动合同,但是他同样要负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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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注册资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其中对临时性这样规定,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在苏州,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庄志最近与苏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联盟就劳务派遣时间的限定给国务院法制办写信,提出他们的意见。

六、争辩“三性”

英格玛(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庄志:“劳务派遣期限全国人大法工委讲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我当时看到这个规定,这个报道的时候,我应该说是非常震惊的。”

庄志,2002年看到苏州工业园区急需招聘大量的蓝领工人,于是投资50万元,在工业园区经营一家名为“英格玛”的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向园区用人企业派遣员工。他就是希望通过有效的配置劳动力资源,解决园区企业产品生产季节性,蓝领工人需求的不确定性。

英格玛(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庄志:“比如说空调生产企业来说,那么他的春天的时候他是旺季,但其实到了夏天的他反而是淡季。旺季的时候需要非常多的蓝领工人,到淡季的时候他就需要裁员,他不需要这么多人。但是裁员对企业来讲他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对求职者来讲他必须重新找工作。所以当时我就想,我们是不是能够有一个服务,能够为他们解决这种就是供求之间的一个平台。后来,我才知道这个东西叫”派遣“。”

由于他的派遣用工模式,适合苏州的劳动密集型的电子、机械、酒店企业用工的需求,他的派遣员工也从最初500人增加到2007年派遣员工1万人,然而,2008年1月1日全国实施《劳动合同法》,他和他的行业协会感到了压力。这些天,庄志一直在忙着收集劳务派遣期资料,召集人力资源协会会员商讨解决方案。

会员1:“他用六个月这种绝对的时间来限定的话,我认为不太合理,或者不太科学。”

会员2:“我想临时性是六个月,你的辅助性就一定不是六个月,可能这个理解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英格玛(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庄志:“如果按照这个《合同法》的规定,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他就没有积极性,去帮企业招人,去帮他储备这个人才,并且为他提供这个管理,因为六个月之后就变成他的人了。”

博尔捷人力资源集团总裁侯正宇:“我们保护了在职员工的权利,同时带来了更多人员的这种新的员工就业的机会减少了,我们只希望政府给这个三性留下解释的空间,就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我们不希望的时间就是6个月,最好能和合同期是作为同期的,我们合同和岗位是作为同期的,这是我们最好的一个期望。”

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事业部部长华建国:“现在有了这样一个一般应该在三性的岗位上才能做派遣的话,而且在等待着这个具体的细则解释的话呢,对劳务派遣是带来一些冲击。”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这部法律便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比如日本一开始劳务派遣的时候,哪个岗位可以,哪个使用劳务派遣必须明确列出来,法律上都列出来的你才可以用。岗位列出来,我们现在没有,只是原则性的,但是原则就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替代性的,这是国际的这种惯例的东西。”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在《劳动合同法》课题组中负责中外劳动关系比较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你怎么来定义临时性、辅助性,你规定得太严,有可能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规定的太宽泛的话,这个也可能就说对企业来说呢又容易去规避。但是我们说规定一个比较适度的标准,你怎么规定得出来呢,太难规定了,所以情况很复杂。法律做一个一刀切的规定很困难。”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很多劳动者抱怨,我在这个岗位工作了10多年,为什么把我转成劳务派遣,有人说我从事的岗位根本就是和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是用人单位要钻劳动合同法空子。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对于劳务派遣工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特殊规定里头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执行当中,可能就会在理解上或认识上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那么现在我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把什么叫临时性工作岗位、什么叫辅助性工作岗位,什么叫替代性工作岗位,那么应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头,把这些问题或者是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们国家劳动用工的现状做出符合客观情况的一种立法解释或者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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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无工作期间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我的劳动合同该和谁签?几位被采访者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该和用人单位签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本应该签的合同却衍生出了很多不签的理由,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我们看到,表面上看,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三方关系,而实质上还是两方关系,还是用工一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畸形的劳务派遣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经济上造成了损失,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取决于用工方的态度。同时,尽管有了劳动合同法,但是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还有相关机构的执法力度,扮演好自己的把关人角色。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有这样的描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的确,劳动关系的和谐,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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