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未规定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妥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外资企业员工,有个问题想咨询。我在2010年11月的时候,因为家里有事向单位请事假,单位没有批准,给我记了旷工。2010年12月初,单位以我旷工违反单位规定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我知道的事实,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因为旷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是规定旷工两次以上,经单位警告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那单位能以旷工为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咨询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员工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单位不能依据规章制度以你旷工为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概括性地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2)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公示;(3)劳动者的事实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有规定是违纪情形,且有明示的惩罚措施是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你的叙述,概括的事实是:第一,你在2010年11月确实旷工了;第二,你的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员工旷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你单位以你旷工为由违反单位规定与你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说你的事实行为没有违反你单位的规章制度,你单位是不能以你违反单位制度为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你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宋小东

张滔点评

我的看法与解答的宋小东恰恰相反,我认为旷工本身是严重违纪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不恰当是每个员工都明白的。在劳动者连续旷工多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一味强调用人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是不合理的,并非所有的内容都要规定在规章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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