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被高某告到仲裁庭后,被迫支付了赔偿金。
高某于2007年6月30日起到济南某洗业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877元。今年1月3日,洗业公司口头通知高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结算工资,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高某未休带薪年休假。3月20日,高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洗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双倍工资、200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失业手续。4月2日,洗业公司又通知高某上班。
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劳动合同。洗业公司明确表示,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求高某继续上班,故高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洗业公司于1月3日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进行了工资结算;今年1月,洗业公司将高某从其社会保险账户减员,事实上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洗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高某要求洗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洗业公司无证据证明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高某要求洗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高某要求200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2条、第8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等规定,仲裁庭裁决:洗业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7508元,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20593元,200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294元;洗业公司为高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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