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7年10月被高唐县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并依法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现金会计,月工资1200元。2009年3月,李某因专业知识丰富,经人介绍,又为某私营企业兼职主管会计,每月工资500元。6月,机械公司知道后,告知李某不能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就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由于李某未听从机械公司的意见,终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以自己从事兼职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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