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业余兼职 单位有权依法辞退

刘亚娟是专门从事园艺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前,刘亚娟与北京市某园艺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因园艺设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效益不佳,近3年来,刘亚娟一直未得到加薪。
为弥补心理上的平衡,经朋友联系,她与另一设计单位签订了兼职协议,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为他们提供兼职劳动,并以计件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
刘亚娟所在的公司得知情况后,非常明确地要求她,必须解除其他一切兼职合同,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亚娟认为,自己的兼职协议约定非常明确,只是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丝毫不影响所在公司所从事的正常工作,公司没有权利干涉刘亚娟的业余行为,故向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刘亚娟与所在的公司签订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那么,她的兼职行为无论是否影响其正常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都有予以干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5)项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兼职行为时,法律则赋予了与劳动者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两项独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是因“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后一种情况下,不受是否因兼职影响原工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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