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俩月的活,钱没落着,全被白酒给顶了!”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的农民工雷留柱、高德强二人谈起不久前发生的事,气就不打一处来。他说:“起初我 们以为发包方对我们农民工挺好的,给了我们好多酒,让累了一天的农民工们到晚上还能喝点,解解乏。不成想,这是他们设计好的圈套,喝了的酒最后都算到工钱里头了。”
2010年6月,雷留柱、高德强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包工头安某、李某,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安某、李某将其承包的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座四层住宅楼的劳务工程分包给雷留柱、高德强二人,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其实就是让二人包劳务,工资为每平方米105元。揽下这宗活后,雷留柱、高德强二人立即组织几位同乡进驻工地干活。
施工前,安某、李某预付了生活费2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劳务工程完工后再结算剩余的劳务费。然而,在结算劳务费时,双方却发生纠纷。当雷留柱、高德强二人手持11200元费用单据向包工头要账时,对方却不认可,理由是工程施工期间,二人共向施工工人提供了100件白酒。按每件白酒130元计算,白酒已 全部折抵消了工程费。多次协商不成,雷留柱、高德强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安某、李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这起白酒抵工程费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雷留柱、高德强对喝了包工头提供的白酒一事予以认可,也承认包工头当初想拿部分白酒顶工人工资是事实。但雷留柱、高德强二人认为,包工头 “送”给工人喝的酒不应计算在内;包工头酒价作得太高,这类白酒市场上才卖68元一件。另外,两位原告认为,因为开始时谈得很好,所以双方在合同中就没有 计算进施工中对方需要支付的看场费、伙夫工资及架木款等费用。两位原告认为,按照他们提供的这100多件白酒市场价格计算,刚好抵了这笔费用。
法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方提出的看场费、伙夫工资及架木相关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单据中也未载明此项内容,且原告也没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惯例,这些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作为偿还债务一方,其应对所称的白酒价格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证 明该酒的市场价格,故应以原告提供的价格计算白酒价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白酒顶付的剩余劳务费用4400元工程款。
上诉期内,双方均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针对此案,某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说,《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但本案中的关键是,雷留柱、高德强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劳动者,应界定为包工 头,其所追讨的是工程费用,而不是个人工资,因此法庭最终才能以白酒抵工程费结案。
律师说,值得指出的是,原告雷某、高某与工人结算工资时,却不能把白酒当做工资发放,否则就会构成违法。律师提醒,劳动者应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更要写明费用事项,否则就会在诉讼中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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