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由于在某一项目上出现了问题(此问题是前任项目主管留下的,只是本人拉了最后的导火线),公司领导有意在此事上找一个替罪羊,于是让我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我不提出辞职申请,就要以严重违反公司财务条例为由开除我。事实上公司在出差住宿费用规定上限为200元/天,我开就的发票也在此范围内,但公司认为我开就的发票与住宿宾馆的价格不一致。公司其他员工也在住宿发票上有我类似的问题,但公司就以此为借口来要挟我,逼我辞职。我也在几天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
我和公司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是我提出辞职申请或者是公司提出辞退我,都应给对方一个月的时间(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在此种情况下,请问各位仁兄,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我一个月的期限,给予我离职之后的一个月工资(递交辞职申请之后,办理劳动退工手续之前的一个月)?或者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答:面对公司的开除威胁,你退缩了,他选择了自己辞职;他也疑惑:单位里别人都这样做,怎么就轮到我就要开除呢? 我们先暂且不谈违反公司的财务条例是不是应该开除,而是先解决一些员工错误的理解:别人做了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没被处罚,我做了也不会有事。甚至有些员工还这样对公司辩解:某某也这样,你们怎么不处罚他?
在法律的层面上,公司是否处罚一个员工,这个权利掌握在公司的手里。所谓权利就是可以做什么,而不是一定要做什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公司可以选择处罚一个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也可以对其不作任何处理,任之发展。虽然这样对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上来说是非常糟糕的,有极大负面影响的,但是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的。 事实上,很多公司对于一些员工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处罚,而是他们知道开除、除名一个员工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员工看到其他人违反公司规章,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他个人就这样认为了:这个人违反公司规章。公司的管理层要这样认为就不能单单凭个人认为就可以的。万一被处罚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没有充分证据的话,公司将面临败诉的危险!所以公司对处罚员工不得不慎之又慎。也许正当公司发愁找不着证据时,看见别人违规的员工过于自信,以为公司同样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去故意违规。假使这违规又被公司逮个正着,证据充分。那公司岂有不处罚之理? 所以从员工的角度来说,不要抱有什么侥幸心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需要认真遵守。 那公司说违反财务条例要开除是不是对呢?这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我们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该处罚纯属领导的心血来潮,不可以作为处罚员工的理由。其次如果有这样的规定的,我们要看这个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这就要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内容合法;③已向劳动者公示。尤其是第③点,很多公司都容易忽视。
关于你在问题中提到的提前30天辞职的问题,你的理解又有点偏差。法律上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的本意是让单位能有个充分的时间安排其他人顶替这个职位。换句话说,就是让不知道辞职之事的单位能有个准备的时间。你和公司的合同中也说到:“都应给对方一个月的时间。”可见这类条款保护的是被提出辞职方。如果单位同意员工立即辞职的话,是法律允许的。在问题中,是公司硬逼着你自己提出辞职,最终提出辞职方还是你,我想公司一定不会提出还要你再待一个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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