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在98年左右,由于单位经营不善,效益不好,就不让职工上班了,也不算下岗,就是不给发工资,但给职工陆陆续续交着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没有交住房公积金。在08年7月份左右,单位通知:单位大楼已拍卖,单位账上有钱了,通知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有一部分职工领取了,但我们还有一部分职工感到不公平----将近10年的时间,没有领过一分钱工资,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就这样想轻松的将职工打发掉,我们心中不服,但又不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请律师指点迷津。
【律师解答】
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支付期间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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