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民办学校数位女教师怀孕后遭变相解聘

蒋春(化名)曾是广州市白云区机场生活区棠×小学的一名普通民办小学教师。5个月前,她因为生孩子而被单位“待岗”。记者采访发现,该校多位来自外地的女教师与蒋春有着共同的遭遇。在与校方领导交涉无果后,绝大部分老师都选择了沉默离开。

校方表示,学校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办事,这些老师并没有被解雇,只是“待岗”。不过该小学校长表示,民办学校女教师产后恢复上岗的前提是学校有空缺位置。蒋春不服气,认为学校这种做法是变相解雇,违反了劳动法,漠视妇女权益。今年4月1日,她将学校告到了劳动局。该纠纷将在2009年8月12日下午2时在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所谓的待岗,并没有为老师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也没有为‘待岗’的老师续交保险等费用。这不就是事实上的解雇吗?再说,我连失业证都领了,那还能叫待岗吗”?

——— 下岗教师蒋春(化名)

“女教师产假后如果想回到学校上班,学校也会优先考虑。不过能不能上岗要看有没有岗位,这个等的时间可能是一个学期,也可能是两三个月,也有可能是一年。主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不可能叫人上几个月班就走吧?” ——— 小学校长

“棠×小学的‘待岗’一说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根本没有依据,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谓‘待岗’就是‘解聘’的一种辩称”。 ———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廖聪志律师

女教师因怀孕被“解雇”

棠×小学是白云区的一所全日制民办小学,2003年9月开办,每学期有学生900多人,教师50人左右。

2005年,蒋春成为棠×小学一年级数学教师,每月基本工资800多元。2008年2月,结婚一年多的蒋春怀孕了。7月份期末试结束后,她挺着大肚子到学校财务处领取上个月的工资。同事胡老师也怀孕了。

财务给她们每人两个月的工资。从没有享受过这种“优待”,蒋春感到很诧异,以为财务搞错了,没有签领。据称,财务说这是解雇后补贴了1个月的工资。蒋春觉得很委屈。“怀孕5个月以来,我从没有落下一节课,为什么解雇我?”她告诉记者,班上学生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学生家长的评价都是优秀。2008年4月和6月,她还两度被学校评为月优秀教师。

蒋春很气愤,找校领导询问原因。“领导给我们的理由却是我们怀孕了。”据称,领导表示,“以前(办校以来)凡是有身孕的女教师都是这样的,是老板这样规定的,条件是补偿一个月工资。”领导还说:“那不是解雇,是‘休假’。”蒋春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8月底,蒋春接到校方的电话。校方建议她休产假,每个月给基本工资直到产后。但2008年9月1日开学时,校方又通知她回校上班直到10月15日才真正开始休产假。

2008年12月,蒋春的宝宝诞生了。可今年3月22日,还在休产假的蒋春突然接到学校通知,叫她马上到学校拿“失业证”去劳保中心领取救济金。这时,她才如梦初醒。“原来自己还是被解雇了。所谓‘休假’,不过是拖延时间的借口!”蒋春告诉记者,今年2月份起,学校就已停发她的工资和保险金了。蒋春说,学校所谓的待岗,并没有为老师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也没有为“待岗”的老师续交保险等费用。“这不就是事实上的解雇吗?再说,我连失业证都领了,那还能叫待岗吗?

校方称:不是解雇,是待岗

7月22日上午,棠×小学的张副校长解释称:“我们不认为那是解雇,而只是待岗就业。我们没有说过要解雇她,也没有书面解雇通知。”据了解,2008年10月15日,蒋春向学校提出休产假。当时学校领导就批准了请假。校长傅泽荣向记者出示了蒋春当时提交的请假条,上面写明请假时间是3个月。

张副校长表示,产假期间,学校确实有工资发给蒋春,也的确发到2009年1月30日为止,因为当时协定的3个月产假就是到这个日期结束。他说:“如果说我们的做法有不对的地方,就是在停发工资的时候,也停发了保险金。”据了解,学校原本规定要给待岗孕妇补发9个月的保险金,而实际上只发了3个月。傅校长表示,棠×小学“财务是老板管理的,财务直接对老板负责”。据称,财务停发蒋春的保险金后,傅泽荣马上通知她带材料到学校办理续保手续,但蒋春没有理睬。蒋春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叫她回去重新续保险金究竟算是怎么回事,所以她拒绝了。她表示,3月22日之后,自己向白云区妇联投诉。在妇联的干涉下,学校才做出让她续保险金的姿态。

据傅校长介绍,学校在女教师分娩期间,会找到人顶替空缺。但女教师产假后如果想回到学校上班,学校也会优先考虑。不过他同时表示,能不能上岗要看有没有空缺岗位,这个等的时间可能是一个学期,也可能是两三个月,也有可能是一年,“主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不可能叫人上几个月班就走吧?”傅校长强调说。

多位怀孕女老师曾被“待岗”

记者调查发现,因为怀孕而被棠×小学“待岗”的外地女教师,蒋春不过是其中之一。多位女教师曾有过相同的遭遇。与她们相比,蒋春已属“幸运”,因为她最起码得到了3个月基本工资的“休假”补贴。

根据她提供的线索,记者采访了其中的几位老师。

陈老师原是湛江人,2008年前,她是棠×小学三、四年级的语文老师。2008年1月,怀孕4个月的陈老师向学校领导请产假一年,当时的刘校长同意了,并在请假条上签了字。但是今年1月份,她想回到学校上课,校长不同意,理由是“没有位子”。之后,她又多次打电话去询问,但都没有结果。以前,扣除保险金,陈老师每个月能领到1600元的工资。被解雇后至今没有找到工作,全家的生活依靠她丈夫一份工资维持。她还告诉记者,请假期间学校没有给她发过工资,最后被解雇时也“只是补贴了半年保险金”。

赵老师曾是棠×小学的英语老师,她2007年3月怀孕后提出休产假,而校方却只多发给她1个月工资就把她解雇了。当时她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最后校方答应给她买一年多的保险,解除了合同。

现已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告诉记者,2007年7月怀孕后,学校补贴了她1个月(800元)基本工资,她就离职了。

蒋春说,除她之外所有的在棠×小学工作过的怀孕的外地老师,校方都是采取“待岗”的方法。“因为私立学校大部分都是外地的教师居多,剩下的老师之所以没有揭发他,都是想着生完孩子以后还想回去上班。”也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棠×小学的做法,蒋老师等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保证其待遇,也可依法索赔。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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