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严重违纪可解除合同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23日,经医院检查,她已怀孕2个月 .孙某以怀孕为由,要求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公司领导称其工作岗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并告知以前同岗位同工种的女职工生育后都很好,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孙某认为领导对她不关心,于是工作消极,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公司领导多次做工作,但仍无济于事。5月12日,因孙某上班时间串岗,其看管的机器断料,生产设备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公司领导对其进行了批评,要求其承认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而孙某则要求先调整岗位,再写检查。5月28日,该公司作出了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孙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女职工在“三期”内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是有条件的,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女职工,即使在“三期”内,法律也不予保护,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孙某以公司对其不关心为由,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并造成生产设备损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其批评教育时,拒不承认错误,该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作出裁决:维持该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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