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大学生向单位“请辞”被驳

小柳毕业后到北京一家交通装备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柳虽然提出辞职,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已为她办理了北京户口。小柳由于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将交通装备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并为她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小柳起诉称,她2007年8月到北京一家交通装备公司就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刚从学校毕业,对相关法规不是很清楚,关于合同的一些疑问向公司提出后也没有得到解答,她当时迫于就业压力草草签订了合同,自己手中还没有留下合同。2009年9月,她感觉工作不适合自己,便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道,而公司不但不为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还坚决不同意她辞职,理由是已经为她办理了北京户口,辞职需要按照合同赔偿公司违约金15万元,这给她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小柳申请劳动仲裁后,交通装备公司在仲裁中指出,小柳与公司签订为期6年的合同,见习期满后不到1年就提出辞职,并擅自离岗,公司要求她复职也未予理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了违约赔偿的事项,小柳欲辞职需先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公司损失。最终仲裁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未处理完毕为由,决定暂不处理双方纠纷,驳回了小柳的仲裁请求。

由于小柳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她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公司为她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李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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