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

王某等7人系某公司职工。2008年12月1日,王某等7 人与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某公司)安排乙方(王某等7人)到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刻样工作;二、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出境之日起计算;三、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作8个月支付4万元。”双方出国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开始办理出国签证手续。2009年7月20日,王某等7人从国内出发到吉尔吉斯斯坦工作。2010年7月30日,王某等7人回国,某公司支付了王某等7人的工资。王某等7人对某公司支付的工资数额不认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还应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7月19日期间的工资。他们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双方签订的出国协议第2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出境之日起计算,即王某等7人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而非2008年12月1日。据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等7人的请求。(董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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