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一案例:
小刘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为公司带来了很多的利益,公司很期望能一直留用他。然而,他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让公司很为难。因为他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公司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而小刘则认为,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批准权。
对于员工的辞职,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批准权呢?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成为其抗辩的依据。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辞职没有批准权。
上述案件中,小刘实际上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批准权。在小刘提交辞职报告满三十日起,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这三十日内该小刘撤回他的辞职报告。
实践中,很多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时,提交的是辞职申请,这样就使得辞职的性质变得很模糊。大多数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误认为,辞职申请是员工向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就是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就不能辞职。从现有的法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辞职报告的这一认识是错误的。
温馨提示:
劳动者想要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