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吗?
解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 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劳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而上述规定就会打消这些劳动者的顾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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