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工作有错误为由,将已怀孕的女员工甘玉叶辞退。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甘玉叶向蓬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甘玉叶终于成功维权。
查出怀孕被辞退
为维权申请劳动仲裁
甘玉叶是从2007年3月12日开始,被我市捷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捷润公司”)聘任的。在捷润公司里甘玉叶从事客户服务部专员和销售办公室文员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6日,甘玉叶在市妇幼保健院查出怀孕已6周。在甘玉叶查出怀孕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捷润公司就以甘玉叶工作上有错误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同时支付了甘玉叶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给甘玉叶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甘玉叶随即离开捷润公司。
同年5月19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甘玉叶向蓬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个月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捷润公司撤销对甘玉叶的辞退处理决定;甘玉叶于2008年7月1日回捷润公司报到,由捷润公司继续安排甘玉叶工作。
捷润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辞退无效
捷润公司不服上诉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江门市捷润贸易有限公司对甘玉叶辞退的决定,甘玉叶返回江门市捷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与工资待遇不变;江门市捷润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甘玉叶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甘玉叶则退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给江门市捷润贸易有限公司;驳回江门市捷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捷润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捷润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甘玉叶是2008年5月3日才到该公司上班的,因其不能胜任工作要求而被公司于当月12日辞退。甘玉叶尚在试用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市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的举证责任。捷润公司认为甘玉叶实际是从2008年5月3日才到单位上班的,但捷润公司既没有甘玉叶的考勤登记,也无法提供其他任何证明甘玉叶工作年限及上班时间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捷润公司在二审时辩称,甘玉叶与客户联系一份价款高达10万元的合同时,因为没有核对客户是否盖章,导致该客户不认可该份合同。甘玉叶的工作失误导致捷润公司要辞退甘玉叶。市中院认为,如果确如捷润公司所言,甘玉叶是一个上班只有9天的试用工,则她在如此短的时间就可以被委派单独负责一份高达10万元的业务合同,不符合常理,故对捷润公司的申辩不予采信。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捷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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