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解雇,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中居然收到单位的除名通知,在投诉无门后,将单位告到法院。近日,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单位因违规辞退职工,被判补发职工工资并赔偿相应损失。
2000年6月,红艳(化名)应聘进入当地一制药公司工作。2007年2月份,红艳在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一直需要卧床保胎。于是单位最初批准了3个月的假期。之后,红艳一边上班,一边在医院进行保胎治疗。2007年10月17日,红艳在亳州市中医院顺利生产,依法应继续享受4个半月的产假,到2008年3月2日结束。
但是2008年1月5日,还在法定产假期内休息的红艳收到制药公司的上班通知。红艳没有去上班,并向单位说明自己产假尚未休满。2008年2月18日,制药公司便以红艳自2008年1月6日无故不来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截止至2008年2月18日连续旷工时间已达27天为由将其除名。同时,红艳自2007年2月至2008年11月的待遇及工资合计19614元,红艳自己垫付的自2007年2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款896元,制药公司都未予支付。
红艳不断找相关部门,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并要求制药公司给予相关待遇,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红艳申请劳动仲裁,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又以红艳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
红艳只得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制药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面对制药公司称红艳擅自离岗,单位不知晓其生产的说法,红艳提供了2007年9月1日和2007年10月24日两份假条,均加盖了制药公司单位印章,充分说明制药公司对红艳存在产假的事实应为知晓。另外,由于红艳确实做剖腹产手术生育一男孩,而制药公司和红艳存在劳动关系,制药公司不应在职工产假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制药公司以红艳未履行请假程序(产假期间)作出对其的除名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撤销2008年2月18日制药公司作出的对红艳的除名决定,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同时判决制药公司补发原告工资11752元,支付原告垫付的2007年2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款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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