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倒扣米饭被解除合同员工最终败诉

因为不服公司餐厅的拼桌安排,他当众将米饭倒扣在餐桌上,最终被公司依《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在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辞退决定并无不妥后,被辞员工提起了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闻回放] 倒扣米饭被辞退
2009年年2月7日,廖先生与一名同事到公司食堂就餐。当时,就坐的餐桌共有4人,餐厅工作人员就安排廖先生等4人到其他桌用餐。廖先生对此非常不爽,当众将装满米饭的碗倒扣在桌上。2月19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廖先生的劳动合同。
而在此前的2007年3月,公司曾发出通告,向全体员工颁布实施经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员工手册》。廖先生也签署《员工承诺书》,表示其充分了解《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所有规定。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廖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员工手册》,廖先生的倒扣米饭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廖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新进展]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事后,廖先生提起上诉,说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赔偿金等。
廖先生诉称,因为餐厅管理人员强迫拼桌,他心理不平衡才倒扣米饭。即使他有错,这也是公司管理失职引起的。此外,他到食堂用餐是要付钱的,因而双方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在没有公司领导安排和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食堂工作人员打破用餐管理惯例强行安排拼桌,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而且,倒饭在桌上,是他对自己所有物进行处分,不存在过错。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廖先生将米饭倒扣桌上,正发生在公司员工统一就餐的餐厅和时间内,即便廖先生否认是当着餐厅管理人员的面倒饭,但也是为发泄不满有针对性的行为,而且当时公司其他员工在场,倒扣米饭行为可以认定为对公司的一种侮辱和蔑视。虽然,廖先生也主张倒饭行为缘于食堂管理人员有错在先,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廖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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