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班让人代打卡严重违纪可予辞退

本市某大酒店的员工陈某多次叫人代为打卡考勤,单位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陈某因此事与酒店发生争议,双方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酒店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不愿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9597.70元之诉,予以支持。

2008年5月中旬,陈某进入该酒店销售部工作,双方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在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某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另,在2009年5月6日、6月19日两天,陈某未到酒店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仍有其出勤记录。7月3日,该酒店以陈某在未出勤情况下,却有考勤记录,该行为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为由,出具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了上级公司的工会。据此,该酒店为陈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9年7月底,因对酒店退工不满,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09年9月中旬,酒店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酒店称,在2009年1月至6月间,陈某曾25次上下班叫人代打考勤卡。甚至在未上班的情况下,仍要求同事代他打卡。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中度过失和严重过失,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请求法院判令不与陈某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期间工资9597.70元。

陈某承认曾叫同事代他打卡,但实际上自己也在上班。2009年5月6日,自己属因公外出,部门主管可以作证。6月19日,确实如单位所述,自己没有到公司上班而叫人打卡,但该错误不至于被辞退,且酒店类似情况也有,公司处罚有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求酒店支付工资。

经审理查明,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之一;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过失情形之一;严重过失属立即辞退的情形。

法院认为,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工作期间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中度过失”;同时又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该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际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判决支持了酒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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