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班没有进行周末大扫除,不要以为这是小事,这名有6年半工龄的员工就因此被公司解聘。该员工不服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是他一年内第3次违反公司规章被书面警告,所以公司的处罚决定最终得到法院一审支持。
案由
1年内被书面警告3次
2002年6月份,张先生到海阳新阳工业区一家食品公司担任普工。2008年4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聘用张先生为操作工,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月20日。合同还约定,若张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5月19日,张先生将没有经过金属检测仪检测的产品,直接放入已过检的产品中,因违反《员工考核制度》,被公司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2008年9月4日,张先生打卡时间与上班时间不符,再次被公司书面警告。两次警告张先生都签字予以确认。
2008年12月5日,张先生作为小组长,当班未组织该组职工进行周末大扫除,违反了《员工考核制度》。几天后,公司第三次提出书面警告,并书面提醒“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两天内,向上级管理员反映”。
今年1月19日,因为张先生一年内被书面警告3次,公司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激辩
解除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
事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满裁决,又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诉称,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没有提前1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已违反相关规定,应该另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1.3万元。公司则认为,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庭审
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8年6月,该公司修订了《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其中规定“1年内违反劳动纪律、经公司发出书面警告达3次者,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张先生作为小组长,应组织该组职工当日当班进行卫生大扫除,但他并没有履行,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虽然张先生称自己不服处罚决定,所以没有在第3份书面警告书上签字,可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向上级管理员提出异议的事实,因此认定书面警告有效。
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事实依据,也符合规章制度和法律程序,并无不妥。记者昨日获悉,海沧区法院一审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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