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长沙讯(记者 彭放)今天,读者罗先生拨打晚报热线96333反映,2003年,他进入一家电脑公司工作至今。今年9月,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10月初,向公司请了病假。11月26日,罗先生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告知他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请问病假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理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可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月。
结合罗先生的情况,他工作年限不到10年,在该电脑公司工作年限超过5年,应当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的,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时,因此单位目前不能与罗先生终止劳动关系。(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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