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法”恶意拖诉 劳动者维权艰难

简单而平常的劳动纠纷案件,却因为一些用人单位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恶意拖诉,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一些异常的表现中发现,这种“合法”拖诉现象已成为部分企业逃避责任和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

遭拖延 劳动者1年后才拿到钱

这是一件看似平常的劳动争议案,但诉讼过程却充满“玄机”。一家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廖某等多人要求经济补偿。该案事实简单、清楚明了,先是劳动者请求仲裁获支持,之后在仲裁决定即将生效前用人单位却提起诉讼,但不提供廖某等多人的联络方式,法院只能委托送达。审理中,原告公司也是先同意调解,尔后又反悔,宣判后又在上诉期将到时才上诉,并经终审后还是拒不执行,最终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才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加之诉讼前置的劳动仲裁,该纠纷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诉讼拖延达一年有余。”法官介绍,武侯法院通过对今年上半年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73件劳动争议案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很多此类案件的共同之处:原告用人单位几乎在各个环节“使绊刁难”,充分用足法定的期间规定,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恶意拖诉,以达到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目的。

手段多样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首先是拖诉故意明显,表现在用人单位起诉证据不足却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发动诉讼,诉请主要是不向劳动者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或补缴社会保险等,有的根本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解除合同合法的证据。”法官介绍,在该类案件已判决结案的41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就有39件,败诉率高达95.12%,而且拖延手法多样并贯穿诉讼全程。比如在仲裁文书生效前最后期限提起诉讼且不提供劳动者联络方式;案件受理、宣判后,寻找各种理由拖延领取传票、裁判文书、提交上诉费缴纳收据;上诉期届满前一天提出上诉等。

法院建议 区别收取诉讼费

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武侯法院表示,首先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依法用工的教育和监管。同时,要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使这些用人单位不能因拖诉而受益。建议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比如,对劳动者起诉维权的案件,可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对用人单位发动诉讼或上诉的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对因拖诉而迟延给付的欠薪、赔偿等要加大罚息力度。

“还可构建协作联动机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决定中,应载明双方住址、联络方式等详细信息。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加大监督力度。

部分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

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杨律师说,这样一来,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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