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设计师请产假 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2006年,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李女士到该公司任室内装饰设计师职务,工资为每月1万元,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李女士因怀孕提出离职。2008年5月9日,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遂向劳动部门对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申请仲裁。室内装饰设计师李女士认为,怀孕后公司让她回家休息,却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遂和公司对簿公堂。记者昨从福田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后,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等共计6万余元。
   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中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李女士到该公司任室内装饰设计师职务,工资为每月1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李女士因怀孕提出离职。2008年5月9日,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对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的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3.5万元、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该公司不服裁决,遂向福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其无须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
   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审开庭时,李女士辩称:她在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双方并没约定月薪中包括加班工资。后因她怀孕,工作劳累,公司称让她回家休息一年,等孩子大些再回单位上班。到2008年5月9日,因公司不支付她的加班工资、产假工资,她才提出离职,并申请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的劳动仲裁。
   福田区法院对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审理后认为,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公司和李女士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劳动法》保护。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公司向李女士发放工资至2007年5月底,可确认该时间为李女士的最后正常工作时间。李女士的岗位为室内装饰设计师,该岗位在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弹性,法院结合其月薪水平、岗位特点,酌情认定其存在偶尔加班的情况,加班时间为每月正常工作日加班16小时。
  虽然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公司称李女士是在2007年5月9日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的部门经理、行政副总作出批示的时间均为2008年5月9日,《离职审批表》也显示李女士在2008年5月10日仍在进行后勤工作交接,所以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8年5月9日。
李女士因怀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休假,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她已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其产子后未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只需向李女士支付10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90天+晚婚晚育15天)3.5万元。此外,因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公司未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李女士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院遂作出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审判决: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3.5万元、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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