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得知自己怀孕 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称离职后得知自己怀孕,于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社保。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杨女士离职前是否知晓自己怀孕成为争议焦点。

  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现年29岁,2007年进入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阳光公司)工作。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起诉说,去年年初,她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开始担任产品经理,月薪7500元。去年4月25日,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公司以人员缩编为由,想要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稍后,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10多天后,她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告知已经怀孕40天。

  “她离职的时候已经怀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的代理人说,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立即找到龙腾阳光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今年4月,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她对此不服,将龙腾阳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索赔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4万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龙腾阳光公司的代理人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实是“缩减人员”,但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没有提出异议,也没说自己怀孕。对此,本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当事人杨女士的代理人说,当时她自己并不知道怀孕,检查后才知道的。“作为一名已婚的适龄妇女,杨女士应该对自己是否怀孕有一定认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应该已经怀孕一个月左右了。”龙腾阳光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

     公司通过降低待遇、调换岗位等手段迫使怀孕女工离职都是不合法的,怀孕女工即使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怀孕女工辞退。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到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朱广晓说,如果怀孕女工遇到公司降低待遇等做法,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目前,还有一些企业在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时,不准女工怀孕,如果怀孕要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约定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据此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女工,那么女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防范企业侵害怀孕女工的合法权益,朱广晓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管理,如要求企业把单位内怀孕女工、生产期女工和哺乳期女工的情况上报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定期抽检、核实企业履行情况,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鉴于双方都要继续提交证据,法官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审理此起女员工怀孕被辞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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