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2005年3月8日,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陈先生到北京鸿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伟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约定鸿都伟业公司聘用陈先生为其员工,从事与公司产品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工作等有关事宜,聘用期截止至2006年3月7日,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陈先生的每月工资为3140元。

    在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的诉讼过程中,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为了证实其在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在鸿都伟业公司存在加班行为,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在鸿都伟业公司任职的岳先生以及现在仍在鸿都伟业公司任职的陈先生的证言,一并提交的还有从鸿都伟业公司考勤员处复印的《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底出勤情况统计表》、《2005年、2006年考勤表》。依据《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底出勤情况统计表》和《2005年、2006年考勤表》,可以认定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期间,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在周六、周日加班共计70天。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主张鸿都伟业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06年10月底,因为鸿都伟业公司的原因,致使其于2006年10月24日休止了工作,之后一直未到鸿都伟业公司上班。

    2007年3月21日,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鸿都伟业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当天,该委以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因不服海淀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诉至法院,要求鸿都伟业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6280元以及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的加班费21818元,支付差旅费500元,并承担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对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审理认为: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与鸿都伟业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庭审中,陈先生主张鸿都伟业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06年10月底,现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要求鸿都伟业公司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鸿都伟业公司向陈先生支付2006年11月、12月工资6280元,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的加班工资21013元,并驳回了本起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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