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应该选择何种途径维权?

    C公司是一家技术性化工企业,2005年初才进入中国市场,随后在上海设立生产研究基地。C公司先后在中国招聘了数十名技术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并且派其中两名特别优秀的技术员工到德国深造,这些员工与C公司都签订有保密协议。2006年初,C公司一技术人员请了2个月的长假,后来C公司发现该员工利用这段长假偷偷为竞争对手企业搞技术配方。C公司经过调查已掌握了相当的证据,但是C公司该如何启动相应的维权程序,是直接上法院呢?还是也要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告竞争单位?
    【律师解答】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该名员工和使用该员工的竞争企业都存在对C公司侵权的行为。就员工的法律责任来说,本案中的员工既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也就是说,公司既可以以员工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员工告上法院。但选择不同的方式诉讼的主体就不同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这类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应当考虑胜诉的难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关救济的力度,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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