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业禁止补偿劳动仲裁办案纪实

    【案情简介】:王某2005年12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竟业禁止协议,竟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王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再同行业岗位工作,公司将按竟业禁止协议约定按照王某离职时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王某的社保关系在重庆,用人单位同意,每月为王某报销在重庆所缴纳社保中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公司同意(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现在王某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当时是这么允许的,现在公司否认曾经有过这样的约定),让王某每个月按照1.2万元的社保缴费基数向公司报账,多余的差额,作为王某的福利,后双方一直如此履行。2009年5月,因为公司原因提出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并签订解约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并在王某离职后每月15号按照竟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和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关于竟业禁止条款约定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8000元。后申请人办理完工作交接并离开公司,公司拒绝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且扣发王某的离职经济补偿金2万元。公司声称,公司离任审计时发现王某这么多年来一直私自多报社保,骗取公司财产2万元,公司要扣回。在与公司多次协商追讨经济竟业禁止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果后,王某遂到北京某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除了主张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和补发扣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主张公司还应当支付少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博主注:因为经核算后发现公司约定的数额明显低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沈斌倜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过程,并发表如下意见(节选):
    1、公司辩称离任审计时发现王某多报社保,存在明显说谎的嫌疑。因为在双方均提交的证据“王某离职会签单”上,可以看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上述离职手续是否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一栏中已经确认,而“上述离职手续”就包括离职审计。与之相呼应的,王某的离职审计这一栏公司没有否定意见,这就说明公司已经认可王某通过了离任审计,在王某离任后,公司又声称其在王某离职审计中审计出王某多报社保,明显不符合其公司办理离职的程序。另外,公司称其离职审计时才发现王某存在多报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试想,作为一个大型投资公司,该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北京市2008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才是9966元,07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是9024元,06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更是8202元,而公司自王某2005年12月入职以来,一直按照1.2万元的社保缴纳基数为王某核报在重庆缴纳的社保。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公司怎么可能在这么长时间(长达4年之久)一直按照1.2万元(没有逐年增高也从不降低)的标准为王某核报社保?(博主说明:关于王某主张公司当年同意按照1.2万元的标准报销社保,自己也没有证据,所以律师利用常理和外在的条件让仲裁员去感知和自由心证)
    2、双方的劳动关系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因此,王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08年之前算2年,08年之后算1.5年),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为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3204.76元),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上年度(本案中为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11178元,合计为23204.76×2+11178×1.5=63176.52,而不是公司的计算标准为不分段统一按照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9966元计算:9966×3.5=34881。两者相比,公司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28295.52元,公司应当依法补足。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4147.76元。
    3、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辩称申请人离职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无需遵守所签订的《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书》不是事实。相反,在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见证据1.1),明确约定申请人需要遵守竟业禁止协议,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欢迎转载,但应注明作者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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