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第一号法律警示:准确把握劳动维权时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忽视时限无法获法律帮助
望城的小王2005年在广州一个亲戚开的厂里上班时因工受伤,失去了右手的三根手指头。当时小王只有19岁,不懂法,又碍于亲戚关系,因此没有要求厂里进行赔偿,然而右手受伤对小王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非常大,现在小王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长沙市民孙小姐在一年半之前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当时想息事宁人忍气吞声,但如今在家人的劝说下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元旦假期中12348专线接听咨询电话当中的两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于超过法定维权时限,他们的问题已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解决。”该专线律师刘亚俐告诉记者,从2010年12348法律维权专线电话接听总量统计来看,劳动纠纷是市民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咨询的电话中有近两成劳动者像小王和孙小姐一样,因为忽视劳动维权时限导致无法获得法律的帮助。”
提醒:把握四个时限维护合法权益
昨日,12348专线发布今年第一号法律警示:准确把握几个劳动维权时限,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1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时限——15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起诉,期满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期限——1年。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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