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周燕是一名来自四川的打工妹,2006年秋天和一群姐妹一起通过招工来到位于深圳的某电子产品制造厂打工,每天的工作就是在车间里用水清洗各种电子零部件产品的外壳。从开始上班的时候她就觉得车间里总有一种剌鼻的味道,为此,她多次向老板提出;但老板一直未予处理。考虑到自己只是个打工妹,为了生计,周燕也就没有继续提,时间长了,倒也习惯这个味道了。从2007年5月起,周燕开始感到身体不适,精神也越来越差,最初是头晕,后来脚上出了许多血点、淤斑,手脚乏力,2008年3月的一天,她终于晕倒在了工位上。工友们把她送到医院检查,才发现是苯中毒,确诊为职业病,将她转到了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需要花费许多的医疗费,但工厂拒绝承担,当周燕的家人找到老板时,老板说,厂里已经辞退了周燕,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工厂无需对周燕生病负责。由于打工时工厂根本就没有和周燕她们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从未给周燕缴纳过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周燕和家人感到四处求助无门。
【关键证据】
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
【举证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本案中,周燕已经确诊患上了职业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其劳动所在单位即深圳该电子产品制造厂承担。
工厂老板提出“工厂已经辞退了周燕”,借以逃避承担周燕治疗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厂不能与周燕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的关键,实际上是周燕该如何向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去证明,她和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实情况是,周燕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工资则是每月由工头给她们发现金,手里头没有任何其他凭证,那周燕就真的没有办法证明她和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凭证,该《通知》同时规定,招用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周燕需要记起她是什么时候填写的工厂招录表,并申请要求工厂方面提供该记录或者举证说没有招录她,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厂应当对她的职业病负责。
本案中,工厂最终出示了招用记录,法院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周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笔者提示,劳动者在签订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保留所有可能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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