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月10日,张某在《北京晚报》看到某出版社的招聘广告去应聘。1月15日,被录取为发行总监,每月工资为1万元。3月15日与出版社脱离关系,并起诉要求出版社向自己支付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3月15日的工资2万元,以及这期间的生活费。张某在诉讼中出示了报纸上广告内容、盖有出版社公章的提成单、出版社为其制作的名片等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而出版社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认自己曾经向张某支付过生活费。
法院判决
张某与某出版社存在劳动关系,出版社应当向张某支付工资2万元。
【关键证据】
原告提供的提成单、报纸广告和出版社的答辩意见。
【举证指导】
证明劳动合同的存在和内容,是本案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张某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张某与出版社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提供的提成单盖有出版社的公章,由于提成单不是公司的一般性文件,只有存在报酬分配时才会用到。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出版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成表的内容可以证明张某的工资组成,从而能够与《北京晚报》上登载的招聘广告内容相互印证,证明张某被录用的职位类型以及报酬。这样就原告的两份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并且张某的工资为每个月1万元。
本案中,被告称自己曾经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对这一事实也表示认可。因此构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存在。举证的过程很类似在天平上加砝码,如果原告加的证据砝码足可以证明这一事情的存在,那么被告如果想另法院倾向于自己一方,那么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来削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由于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被告的答辩意见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