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储某应聘到某汽车运输公司跑运输,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调档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07年6月,储某在某次驾车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储某死亡后,其家人向运输公司主张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和抚恤金,但被运输公司拒绝,于是其家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储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并无劳动合同,其他工作证件等也在车祸中遗失,家人找到社保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运输公司为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与储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储某家人的诉求没有管辖权。法院判决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关键证据】

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运输公司为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举证指导】

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无论储某是否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其劳动争议。

其次,本案的关键仍然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储某的家人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用人单位而言是经济付出,非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能拥有,而且该记录是在第三方社保金管理中心存放,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遗失,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寻找社保金的缴纳记录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即便自己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该缴纳记录,也可申请由单位举证没有缴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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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4/9/17作者:张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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