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0 月,审理中。企业与周正兴(化名)签订期限自同年 10 月 30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9 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正兴为企业技术和销售总监,基本工资 4000 元。周正兴经常与员工一起出差在外,虽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也为其牟取个人利益提供了便当。
当企业得知周正兴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期间,把客户介绍给他人并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单损害企业利益后,企业以周正兴 60 天没有正常考勤记录,属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期间已领工资。
企业认为,周正兴 60 天没有正常考勤记录情况下,企业按全勤支付工资,但周正兴为其个人牟取私利,所以要求退回局部工资。周正兴则认为,这期间,没有考勤记录是自己外出工作,否则企业不会按全勤支付工资。
企业因未能提供周正兴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证据。法院认为,考勤没有记录不等于就是旷工,故做出上述判决。
出差无考勤不等于旷工 企业讨要员工工资被驳回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考勤期间的局部工资。昨天,上海市一家电子企业仅依据员工无考勤记录而将该员工辞退。闸北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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