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电话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16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月、3月、4月、5月、6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5个月双倍工资1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月、3月、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8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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