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参加工作的证据?

【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7年4月为河南某装饰公司承揽的“投资贸易博览会”综合展厅工程做木工,同时领取公司制作的“布展施工证”,该证含卡片两张,一张为黄色,其正面记载有效期,背面为“布展施工须知”;另一张卡片为白色,正面记载王某职务为木工,单位为装饰公司,并粘贴王某照片,背面为“工作证制度”,其中规定“凡辞工或解除合同者,必须把工作证交回人事部,才准结算工资后离开本公司。”后王某与公司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虽认可该“布展施工证”系自己制作,但否认王某曾参与布展工作,并进而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则称布展工作期间受公司工程部经理范某的管理,并提供与其一起为公司作展台的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布展施工证”相互印证,证明了王某为装饰公司的布展工程工作的事实,并据此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关键证据】

王某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

【举证指导】

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非常薄弱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对于证明劳动者参加工作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只能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待证事实,它的证明力较弱,主要起到辅助证明作用。本案中,如果王某仅仅只能提供“布展施工证”,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为装饰公司制作过展台。而加上可以直接证明王某从事制作展台工作的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与“布展施工证”相互印证,则可以证明王某为装饰公司工作过,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纠纷中的证人证言一般都是来自劳动者的同事,而这些人往往都是纠纷的对立方用人单位的现任职员,受用人单位的掌控,因此寻求他们作证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却不是绝对无法获得他们的证人证言。因此,你需要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此为自己官司的胜诉获取更多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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