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什么是质证,如何进行质证?

质证,即法庭审理阶段的证据调查,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以及当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通过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形式,揭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以认定事实的诉讼活动。在法律意义上,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査质证的程序,否则,即使具有事实上的证明价值,也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质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质证的效力。《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的内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的程序。《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第52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不公开质证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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