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小王没有约束力

争议焦点
小王是本市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才生,毕业以后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要录用他,小王经过选择最后他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谈妥,企业答应给予较丰厚的劳动报酬。几天后小王即到企业报到,被分配在新产品开发部。为了让小王全面熟悉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发展情况,企业优先安排其在每个部门实习一段时间,以便尽快进入角色。
小王进企业不久,企业就与小王签订了四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以及企业在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小王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小王必须在三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小王在实习过程中参与了企业的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不久,小王觉得在该企业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实践。小王经过再三考虑,于是提前三十日向企业人事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老总得知小王要走,亲自出面找小王谈话,要他眼光放远点,看到企业发展的前景,希望其继续留下来为企业的发展出一份力。虽经企业再三挽留,小王还是执意要走,于是,企业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后,小王又到另一家同行企业从事同样的工作,不久,企业得知小王在同行业从事同样的工作,就与其联系要求小王不要到同行业从事同样的工作,因为他们之间签订过竞业限制的协议,但小王未予理睬,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企业在无奈之下就将小王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小王履行竞业限制的协议,离开对方企业,劳动仲裁委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审理时小王认为,他们之间确实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在合同解除后,企业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虽经本人多次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仍不支付,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这份协议对他无约束力。
企业则提出,他们之间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企业未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金,而且经小王要求,企业仍未支付,现在他们愿意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所以要求小王不要从事同行业同样的工作,希望劳动仲裁委支持企业的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后认为,企业与小王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企业未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且经小王要求企业仍未支付,现仍要求小王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所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与小王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且经小王要求单位仍未支付的,小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原竞业限制协议对小王没有约束力,企业仍要求小王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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