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果(销售业绩)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最直接证据

一、考勤簿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最直接证据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30日,瞿某与酒楼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600元。合同签订后,翟某依约于5月10日进驻酒楼从事厨师工作。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8月10日瞿某一直按照酒楼的作息制度提供正常劳动,但酒楼未支付其任何报酬,瞿某遂起诉酒楼,要求后者支付其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8月1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加班费,并提供考勤簿证明:5月份工作21天,休假1天;6月份工作28天,休假2天;7月份工作29天,休假2天;8月份工作10天。

酒楼则辩称其自2006年5月初进行内部装修至今,一直未能营业,瞿某不可能为其工作,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加以证明。因此,酒楼不同意支付瞿某任何费用。因为考勤簿直接反映了瞿某的工作完成情况,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瞿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记录瞿某出勤情况的考勤簿。

【举证指导】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要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换取对等的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证明自己付出过劳动,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与其劳动量相匹配的劳动报酬。本案中,酒楼提供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只能证明酒楼施工装修改造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酒楼就此停业,也即不能直接证明瞿某没有付出劳动。但考勤簿却是劳动者履行其完成劳动任务义务的最直接的证明。因此,法院采信了瞿某的说法,判决酒楼向其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

现实生活中,考勤簿或者考勤表是用人单位用来统计劳动者出勤情况,并据此计算工资的依据,往往由用人单位直接掌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想要获取考勤簿为自己作证往往比较甲难。所以,在平日统计考勤的时候,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与考勤簿或者考勤表有关的资料,如考勤簿或考勤表的复印件。

二、签订的合同能成为完成劳动任务的证据吗?

【案情回放】

王某系某广告公司职工,主要从事广告业务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因王某向广告公司主张提成工资被拒绝,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某提出2006年1月至4月份其业务金额为389,000元,并提供了由其签字并盖有广告公司印章的《制作播出协议》10份,其要求公司按照提成抓的规定向其发放提成工资19,450元。广告公司则辩称:王某在公司从事的是制片工作,不是业务员,不享受提成工资,并提供了王某的胸卡、工资单予以证明;虽然合同是王某通过传真与客户签订的,但那是很多业务员的工作达成的,不是王某一人所为,其从未去发展过客户。因此广告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尚不足以否定相应《制作播出协议》的业务量王某可以提成,因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有王某签字的《制作播出协议》。

【举证指导】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量都是通过出勤来考查的,也有如本案中的提成工资这样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来考查的。因此,劳动者此时需要提供的就是可以证明其完成的工作任务数量的证据,如本案中由王某所签订的《制作播出协议》,直接证明了王某所发展的业务及业务金额。而广告公司的辩解在白纸黑字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与此相同的还有你所制作的计划书、意见书等文件,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在文件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及文件的制作日期,否则很难证明该工作是一定时期内由你完成的。另外,在通过考勤计算工资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提供考勤簿以证明自己的出勤情况,也可以提供如本案中这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出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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