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中的宝山区法院的青年法官俞翔海和老庭长余国耀在长兴岛农场的一个角落里“淘垃圾”,经过仔细翻拣,终于找到了30年前残疾人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报销的车船费发票,上面有当时农场领导写下的“工伤治病”“工伤治疗”等字样。
  瘫痪在床
  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1972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农场工作。在一次抗洪抢险战斗中,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与人扛起250公斤重的石板,不料脚下一滑,腰椎骨折。从此他成了残疾人,享受农场的工伤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病情慢慢好转。
  1979年,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顶替其父到上海玻璃厂工作。不料此后他旧伤复发,直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当时长兴岛农场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的工伤事实,时过境迁,新单位也就不承认他为工伤。就此,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瘫痪在床,失去了经济来源。
  证据无力
  今年2月,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以30年前在农场劳动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为由,以区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以1975年的工资单为证,反映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未被扣掉伙食费和看电影费,认为这就是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叙述了原告受伤并送医院治疗的事实,但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和治疗过程等情节上,未能提供具体细节。
  农场方面则提供了原告在农场工作期间原领导的相关证言,认为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受工伤一事乃无稽之谈。
  调查取证
  法官提出疑问: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的两处陈旧性胸腰压缩性骨折属实,他为何咬定是在农场而不是后来的工作单位受的伤?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词对原告受伤时间等有出入,但对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受伤过程一节基本相同,事情已过30年了,怎能要求证人将此事像昨天发生的一样准确叙述?而且,农场未能合理解释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未被扣掉伙食费和看电影费的原因,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的病历卡未能找到不是原告的责任,因当时的病历卡都是医疗机构保管的。
  为了使定案依据尽量接近客观事实,法官专程到长兴岛农场,在农场角落的一大堆已经发霉、准备销毁的原始凭证内,一页页地翻,历尽艰辛,终于发现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曾于1975年5月、6月、9月等,到上海市区疗伤后报销车船费等单据,上面报销的原因写明是“工伤治病”“工伤治疗”,单位主管领导在单据上签名认可。
  工伤待遇
  法院将收集到的证据反馈给劳动部门,市、区两级劳动局十分重视,派员专程到宝山区法院一起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决定,让本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例当事人参照享受本市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即退休养老金翻一番,此后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基金和单位承担。此种处理方式在上海劳动保障系统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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