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声明。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于是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单位败诉。
今年49岁的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于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当驾驶员。2003年7月1日,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04年7月9日,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驾驶本公司6路公交车运营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时,违反劳动纪律,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认为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撤销公共汽车公司在《南阳晚报》刊登的与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共汽车公司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生活费每月240元,退还收取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的1000元发展基金;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共汽车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共汽车公司不服,接到裁决后即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的案例争辩】
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公司认为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所以在报上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又不给自己任何申辩的机会和时间,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的形式属程序违法。
【劳动纠纷的案例判决】
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主张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应解除劳动关系,举证不力,且处理程序不合法。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共汽车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2004年4月即停发了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的工资,不让其继续开车,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向本起劳动纠纷的案例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决定书,而是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不给被上诉人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在春节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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