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员工起诉中的证据举证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对于举证问题,通常是举证责任倒倒置,这点在劳动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而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进行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个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提出了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然就有可能在法庭中承担举证不用的败诉责任,如何应当举证责任的对于公司的HR与法务提出了许多要求。其实要很多时候作为公司的法务,要是从很多小事作眼,就能有效地避免在法庭中举证不能的责任,在这里笔者就这点谈自己的一点小小的看法。

一、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细分使其具有可接操作性。法律上对公司辞退、解除合同的规定都是很抽象的,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着眼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也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多操作的佘地,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细化,什么情况是严重,什么情况是一般,这些工作要求公司法务进行很细致的工作。

二、采用多种形式公示。在法律上规定,没有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在法庭是没有证据力的,法律不承认“暗箱”规章制度,如何公示对于公司的法务来讲,就要想到各种形式进行公示,这个公示也提出了许多要求,公司出台的每一项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发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且要用相片或记录的方式进行保留,这种在法庭是才有证明力,其实要对于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让员工签名的方式进行保留是最好的方法,在法庭上具有不驳诉的证明力。

三、规范与完善公司的记录制度。对于这点,可能公司的人事部门觉得烦锁,但对于公司的发展与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与败诉责任是必须的,这点公司的法务部门要及时提醒人事部门,并且要经常检查,这样在法庭是面对举证责任时就有规可依。

四、建立培训与提高员工的长效机制。员工培训是一个企业发展与壮大的必然前提,企业的发展要立足未来,眼光要远,不能注重眼前利益,虽然员工培训可能花费一定的费用与精力,但可以带来的长远利益与远景效率是不可低估的,在这里讲的员工培训,主要是针对劳动法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进行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人事部门及法务部门。当然也可以不定期进行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遵纪守规的意识。也可以对公司中高层进行法律意识的。

对于在如何应对员工起诉中的证据举证的责任,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需要公司法务进行各方面的细化,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很多细节是作为法务工作者要注意,这样才能尽到本职工作的责任,把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在这里只是作一点简单的阐述,作为一点参考之用,以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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