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2008年7月研究生毕业,通过人才市场的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培训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每季度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奖金。
去年10月下旬,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徐某自11月1日起为事业部主管,每月工资为5000元。徐某收到通知后即去找总经理,要求企业恢复原职,经过几次沟通未果。于是,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调动工作岗位的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徐某认为,本人自进单位以来,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企业无故调动本人的工作岗位,并且降低每月的工资报酬,企业凭什么单方面变更本人的工作岗位和降低薪资,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企业则认为,由于企业结构调整,工作需要调整了徐某的工作岗位,另外,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已经不能胜任市场部培训经理之职。企业有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并且按照企业规定变岗变薪是合情合法的,对徐某提出的要求企业表示不同意。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旦双方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在企业以徐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动徐某的工作岗位缺乏依据。另外,企业亦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调整徐某工作岗位的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法第四十条又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徐某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是企业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一直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徐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显然,企业以徐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徐某的工作岗位,并且降低其工资报酬的决定缺乏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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