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不满仲裁状告仲裁委

夜班回家路上遭遇车祸死亡,仲裁支持了职工家属的赔偿请求,而单位和职工家属以及仲裁委的纠纷却由此展开……日前,济南市商河法院审监庭调解一起工伤纠纷案,诉讼长达三年之久后,职工家属最终成功获赔。

刘先生是商河一家企业的职工,2007年6月17日早上8点多,刚下夜班的刘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但路上突发车祸,刘先生当时被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就在一家人因此陷入困境时,有人提醒他们,在上下班途中车祸死亡的属于工亡,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当年8月1日,用人单位与刘先生的姐夫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刘先生家人55000元,双方就死亡补助问题不再有任何争议,不得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用人单位也在事后交付了相应款项。但刘先生的父母对于这份协议并不满意,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次年5月份,刘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在2008年8月3日刘先生的父母向济南市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下达裁决书。用人单位对此十分不满,针对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采访中办案法官李鑫告诉记者,在法院庭审中,刘先生的父亲说当初与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时,虽然单位说有其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并非其签字按手印,所以并不同意该协议的内容。用人单位还认为,刘先生的父母并不属于法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部分采纳了用人单位的意见,但仍做出单位赔偿工亡家属的判决,只是具体数额重新进行了计算,部分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对于这份判决,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此时时间已经到了2010年,刘家父母失去了儿子,本来就已经是十分伤痛,可是3年来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不仅赔偿没有得到,付出的路费、代理费已过万元。为此,经过李鑫法官多方努力,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刘先生父母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款76000元,其他互不追究。(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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