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刘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其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小刘主要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
去年年初小刘因找到了新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企业没有明确予以回复,小刘仍然每天正常上班,做好本职工作。30天后,小刘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但是企业人事经理告知小刘,你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尚未经过企业的批准,你不能不来上班,因此没有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小刘与他们理论,企业始终没有同意小刘的要求。
小刘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主持公道,支持他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小刘认为,本人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却未为我办理退工手续,还扬言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经企业批准,就不能结束劳动关系,必须继续上班。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企业为本人办理退工手续。
企业则认为,当初小刘进企业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方能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小刘是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等待企业的批准,才可以离开企业。现在企业尚未批准,我们之间的合同没有解除,所以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故对小刘提出的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工作至三十天满,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企业以双方合同约定未经企业批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小刘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方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30日期满后小刘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现在企业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经单位批准,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企业应该为小刘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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