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在本市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配(购)药?

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在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上海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并经上海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保结算关系,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保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由市医保局向社会公布。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