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急诊就医时未带《就医记录册》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保急诊就医记录附页》,并加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专用章,经治医师应当在《记录册附页》上按规定要求记录本次就医的内容并签章。此次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之后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就医记录册》和《记录册附页》等相关病史资料向邻近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市直属单位的参保人员,应到市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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