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
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哪些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小李2007年6月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
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小李工作基本没有回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
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资
公司是以小李的装卸量来计发的。2010年春节前,小李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办理退
工手续后,小李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2009年年底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的规定,小李在核实舟司
未为其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后,要求公司-并补缴。佘司表示,小李的工作不能以规
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其装卸量来计发
的。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至于社保费补缴问题,公
司则不予回应。小李想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井帮助他解决问题,但他又不知
道找哪一个部门处理,于是他向自己在司法学校做老师的表哥寻求答案。表哥告诉
他这类案件属于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
裁,请求仲裁委依法雏护其合法权益。
专家分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
受理。这些案件分别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羼劳动报酬、
T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
议。在本案中,小李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即属于第4项和第5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小李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正当
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在实务中,社会保险争议往往被认为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管
辖事项而将其排除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
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节案例中,小李
社保费补缴事项,应先行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不能
补缴社保的,方得依法向仲裁和法院主张权利。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_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
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此次解释(三
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纷纷,属于
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伴争议。西此,
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隆费或者因缴费年
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
用人单住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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