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4、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上款规定材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的,应当按原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工(公)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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